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精神,深入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吴华灵同志(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潘楠同志(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二、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吴华灵、潘楠、杨有毅、李培红、张军武、甘谨榕、钟贵先等7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王锦意、李洁、彭荣汉、吕桂冬、莫基君、谭伟初、马彬华、唐强兴等8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从2015年6月起至2018年6月止。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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