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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3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精神,深入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吴华灵同志(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潘楠同志(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二、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吴华灵、潘楠、杨有毅、李培红、张军武、甘谨榕、钟贵先等7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王锦意、李洁、彭荣汉、吕桂冬、莫基君、谭伟初、马彬华、唐强兴等8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从2015年6月起至2018年6月止。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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