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5〕53号
颁布日期:2015-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

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7至15名,由市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一)以市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选聘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或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等单位发函征集,接受单位推荐;

(二)由市法制办公室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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