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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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河池是具有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背景的地区,震情形势复杂严峻。为了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功能,扩大城市安全空间,保证居民在发生地震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后,能够迅速、安全、及时地撤离灾害地区,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国发〔2010〕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和河池市绩效办《关于转发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市2011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和2011年度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绩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全社会综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战略提供可靠的地震安全保障。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人口分布、人口和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三)平灾结合原则。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体育场等建成具备有两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
(四)均衡布局原则。即就近原则,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使市民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五)安全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
(六)快速畅通的原则。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与之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到达避难场所。
三、建设目标
2011年,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1处III类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所有效面积大于20000┫;人均居住面积1.5┫,安置受助灾民1万人以上,具备基本设施配置。
“十二五”期间,要在全市建成数量、规模与我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建设时间
规划建设时间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分为“项目规划期(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项目建设期(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演练和验收期(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三个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在2011年12月份前完成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2012年12月份前建设基本覆盖乡(镇、居委会)、村(居委会小区)、组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五、建设要求
实行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空旷地方就近布局,一场多用,分步建设,逐渐完善。
(一)选址要求。充分考虑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半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
按照要求,我市拟在新建的水电广场和体育广场规划新建1处III类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位于新建西路北面,面积约2.7万平方米,周边地形平坦,无危险建筑物,前面60M宽大道,侧面13M宽道路,容纳受助人数1.5万人以上。
(二)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应急排污、应急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应急棚宿区、应急厕所、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垃圾收集及存放点、应急指挥中心用房等。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设置指示标志,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地震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标准要求,按Ⅲ类标准规划建设。
(四)实施主体。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地震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和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标准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预算;住建局协助地震局按照规划选址并负责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市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场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管理维护经费;市应急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支队、人防办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应急避险场所有效覆盖的街道、社区要开展应急避险宣传,印制应急避险手册,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及应急避险场所的方位、距离,方便群众在受灾时安全、快速、有序地转移至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建共管的局面。
(五)经费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避难场所相关工作和本辖区内其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地震工作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地震局、市应急办、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体育局、人防办、所在社区及避难场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地震局一名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
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不改变场所原来的性质和用途,由物权单位继续管理和使用。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政府确定启动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备设施由物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在已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上新、扩、改建(包括空中架线)时,必须报经地震部门审核,未经许可,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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