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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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确保全市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创建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根据新的历史时期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信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是“信访积案化解年”,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扎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要及时认真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告知信访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力争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降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率。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对口的原则,引导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渠道解决问题。
二、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复核的,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二)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由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内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由有关行政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组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结束后,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加盖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主办部门或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答复信访人。
(五)《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诉求、具体处理意见、法律救济办法,并告知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核的期限、申请的机关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诉求、具体处理意见、法律救济办法等,并注明此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书面抄送原办理机关及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六)复核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要严格实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这项工作,对需要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包案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二)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完成,没有明确时限的,必须在15日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期限。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协办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一致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或延期办理。
(三)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信访终结程序,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法律法规政策运用适当,处理意见到位,证据、资料齐全。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因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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