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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来政办发〔2015〕3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同意,现将设立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来宾市法制办公室承担。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来宾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来宾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来宾市司法局局长担任;来宾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来宾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兰筱斌、徐丽、龚冠荣、陈鲜荣、韦顺利、陆琼、张祖初、贾凌波、张亮秋、苏芸等10位同志为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蒋超、韦志中、余睿、韦海涛、曾峰、覃宗安、黄猛、林敢、袁公章、陈更等10位同志为来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6月止。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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