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2〕203号
颁布日期:2012-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三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来宾市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禁止一切传销活动,以及打着“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幌子的变相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或文化新闻出版等机关举报传销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传销活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传销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

(三)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四)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五)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六)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七)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

(八)网络传销行为;

(九)其它传销行为。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一般举报和4个有功等级举报:

(一)一般举报。指向有关部门举报传销聚集活动场所、居住窝点、躲避场所、销售传销宣传品场所、开通通信集团网的行为等,没有涉及罚没物资或款项的举报行为,且经查实的。

(二)举报行为涉及重要传销组织头目或骨干分子,涉及罚没物资或款项的举报行为,划分为4个有功等级举报。

1.一级举报。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积极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4.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案件的重要程度、案件大小(罚没金额多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按每举报1件给予奖励200元;

(二)等级举报的奖励:

1.案件涉及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2.案件涉及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金额5-6%,3-4%,1-3%,0.1-1%给予奖励;

3.案件涉及罚没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未作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金额4-5%,2-3%,1-2%,0.1-1%给予奖励;

4.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打击传销指挥部申报,经市打传指挥部核批后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颁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给市打击传销指挥部的打传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执法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4232386,市工商局12315、6699973,市文化新闻出版局12318、4236358)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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