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12〕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2〕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2.2职责任务
3部门工作职责
4预警、预防与监测
4.1预警分类
4.2预防、监测
4.3预防预警行动
4.4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6应急处置
6.1险情应急处置
6.2灾情应急处置
7应急结束、善后处理
7.1应急结束
7.2善后处理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8.2通信保障
8.3应急技术保障
8.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5卫生防疫保障
9.宣传、培训、演练
9.1公众宣传教育
9.2培训
9.3演练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更新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11.2处罚
11.3责任追究
12其他有关事项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防御能力,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灾防治工作。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灾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驻柳部队、武警柳州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南宁铁路局驻柳办、市交通局、桂中公路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广西柳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成员。
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灾害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任务
2.2.1地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制定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自治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4)负责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负责指挥、协调周边地区警力、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性措施,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7)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
(3)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测、预警、灾害、灾情等信息,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及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部门工作职责
3.1驻柳部队、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3.2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制定乡镇(街道)、重要路段、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实施。
3.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3.4市发改委: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5市住建委:负责城市道路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3.6市交通局、桂中公路局:根据各自的职能以及所管辖公路的权限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对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7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3.8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3.9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3.10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库、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3.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3.12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山采矿中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13市工信委:负责组织督促对危及工业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参与对其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3.14市民政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3.15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3.16市卫生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3.17南宁铁路局驻柳办:组织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要编制专门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保障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情况。
3.18市旅游局、市园林局:督促指导有关县、区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3.19市地震局:负责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等防震减灾工作,及时通报震情及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地震救援队伍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0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订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要报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预警、预防与监测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4.1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Ⅰ级),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Ⅱ级),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Ⅲ级),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Ⅳ级)。
4.2预防、监测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1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国土、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做好开展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市级相关部门要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巡查,落实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并将调查成果和监测数据定期汇交国土资源部门。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3.2地质灾害巡查
全市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3.3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必须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易发区,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4.3.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3.5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抢险救灾人员随时待命,抢险救灾车辆车况良好。
4.4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4.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如实速报给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4.4.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等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红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橙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黄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蓝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6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1险情应急处置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地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6.2灾情应急处置
6.2.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现场应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住建、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6.2.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住建、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2.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迅速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7应急结束、善后处理
7.1应急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7.2善后治理
7.2.1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地的县级政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7.2.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7.2.3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情况。
7.2.4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7.2.5调查和总结
7.2.5.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7.2.5.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8.1.1应急队伍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越野车、生命探测仪、轻型挖掘、支护设备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市、县、乡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市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依托消防、驻柳部队以及有丰富地质灾害治理经验的施工队伍;县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依托消防、救灾队伍、建筑施工队伍;乡镇、村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依托民兵预备役队员,乡镇、村干部、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基层民兵队伍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8.1.2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地质灾害救助所需挖掘器具、支护器材、防渗布以及应急治理所需普通钢材、水泥、砂石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8.2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8.3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有关专家信息库,应当确定2种以上联系方式,便于随时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及时听取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意见。
8.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撤离、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8.5卫生防疫保障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疗器材,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医疗转运等工作。在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对灾民临时安置场地、公共水源开展卫生消杀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9宣传、培训、演练
9.1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普及教育。依托“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结合防灾预案的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参与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9.2培训
国土资源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乡镇(街道)领导、国土所干部、村社干部以及灾害点监测人和责任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抗灾救灾的能力。
9.3演练
为提高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县级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侧重性地对紧急撤离、治安维护、医疗救护、疫情防治控制、救灾物资运输、交通管制等进行专项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10.1.1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10.1.2与本预案有关的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修订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1.2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其他有关事项
12.1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2.2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1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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