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规划纲要(2011—2015年)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柳政办〔2011〕138号
颁布日期:2011-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规划纲要(2011—2015年)通知

柳政办〔201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规划纲要(2011—2015年)》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柳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1-2015年)

近年来,我市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范围看,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并从单一行业、领域蔓延到多行业、多领域,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态。从全区范围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外省市的一些非法集资大要案也时有广西群众参与,跨区案件的处置任务更加艰巨。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宣传规划纲要(2010-2015年)》(桂处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宣传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地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配合

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做到层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正确引导,严守纪律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制定详尽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握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普及法律常识和经济金融知识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提高自觉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报道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效引导境内外舆论,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确保新闻媒体把握宣传口径,遵守宣传纪律。

(三)强化行业宣传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公众对各行业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要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统一宣传口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保证宣传工作及时有效。

(四)加强警示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运用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宣传片、案例汇编等宣传资料,深刻剖析犯罪分子投机心理,揭露犯罪伎俩,全方位、多角度地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通过公开审结一批案件,惩治一批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震慑犯罪,教育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五)强化广告监管

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及时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

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完善广告指导监测、公告、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六)注重网络引导

要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要密切关注网上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发现利用网络进行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封堵、删除有关网站和有害信息。

要经常性开展网络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为社会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多种渠道和载体。

(七)创新方式方法

结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研究和探索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要重视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出更多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要充分利用“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城市”、“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级各类普法教育平台,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送知识下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基层群众提供面对面的互动式教育。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要采取深入浅出、鲜活生动的宣传方式,动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高广大群众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主动性。

要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地区和敏感人群发放宣传手册;在各类媒体增加广告时段和版面,集中式投放公益广告;通过在公共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手机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每年要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

(八)做实教育培训

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操作能力,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报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精心部署,密切协作,确保工作有效贯彻落实。

(三)定期检查,加强督导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通过召开会议、座谈调研、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机制建立、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和宣传教育效果等工作情况,切实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成员单位,组织对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对工作失职的要问责。

(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形势分析研判,增强宣传教育工作前瞻性和灵活性。要加强信息交流,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成果展示会、创办宣传刊物等方式,发掘工作典型,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要定期向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动态,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附件: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O万元以上20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八、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1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89号)

1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121号公布)

1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公布)

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16.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20.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

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办法

1.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11日国发〔1993〕24号)

2.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3日国发〔1993〕62号)

3.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国发〔1998〕10号)

4.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6日国发明电〔1998〕6号)

5.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1月8日国函〔2007〕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1996年8月5日国办发〔1996〕33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国办发〔1998〕10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8月11日国办发〔1998〕12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39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2000年8月13日国办发〔2000〕55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01年8月31日国办发〔2001〕6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国办发〔2001〕8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国办发〔2005〕2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1日国办发〔2006〕99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

1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

1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

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1998年10月25日银发〔1998〕509号)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银发〔1999〕41号)

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1999年7月22日银发〔1999〕25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证监发〔2008〕1号)

2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保监发〔2007〕127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25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工商广字〔1998〕第284号)

26.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工商广字〔2006〕217号)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8.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1日林策发〔2004〕228号)

29.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林策发〔2005〕208号)

3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8日林资发〔2007〕33号)

31.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2007年8月3日农经发〔2007〕19号)

32.公安部通报涉众经济犯罪表现形式(2006年11月23日发布)

3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的通知(公经〔2010〕230号)

34.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35.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1号)。

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柳政办〔2010〕132号)。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