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发〔2011〕22号 ---|--- 颁布日期:2011-05-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钦政发〔2011〕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发〔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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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钦政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不缺项或漏项,保证年内全面按时完成。
二、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的落实负总责。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三、各部门务必于2011年7月15前将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于2012年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实事的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报,每月将上月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负责汇总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全面抓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附件:各有关部门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表
钦政发22号附件.doc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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