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20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10〕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35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打击传销成果,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监管的网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切断传销组织的融资渠道,摧毁传销网络,挤压传销组织活动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秩序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重拳打击,通过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摧毁传销组织,严惩传销头目,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即打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适时改变打击方式,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扩散,防止传销反弹、蔓延;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更深刻地认识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全市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度会议,研究并确定打击传销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及市级开展的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业队的相关工作;负责办理市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的上传下达工作,完成各种材料、信息汇总等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打击传销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及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对失职、渎职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宣传打击传销工作取得的成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浓厚氛围。
市工商局: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查处涉嫌传销的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和人员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参与传销人员的档案信息;指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协助配合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联合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严厉查处涉及传销书籍、刊物的销售窝点;会同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宣传、巡查、打击、防控等各项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打击传销的群防群治工作。
市公安局: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专案经营思想,坚持以“抓头目、打上线、毁网络、封帐户”为重点,从根本上捣毁传销组织;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大对传销活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有关部门移送的传销犯罪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案件,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联合住建、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具体办法,随时掌握、管控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登记、流向及变动情况,依法查处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出租房屋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强辖区内宣传、巡查、打击、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业队的管理和指导。
市民政局:配合、支持做好受骗特殊困难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积极做好《禁止传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参与打击传销宣传、巡查、防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将打击传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做好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住建委:依法依规检查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同公安、工商、税务、人口计生、综治和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活动等方面,支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工作。
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严厉打击查处涉及传销书籍刊物的出售及印制窝点,净化我市文化出版市场。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加大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宣传打击传销工作取得的成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浓厚氛围,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和欺诈本质。
市法制办:组织起草或审核打击传销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文件修订和解释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市综治办: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市信访局:按《信访条例》要求接待处置好因传销引发的群众上访。
市中级法院:积极参与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对起诉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严惩传销犯罪分子。
市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快捕、快诉,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武警钦州市支队:做好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平息事态预案,全力配合、支持打击传销工作。
市国税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配合、支持打击传销工作。
市地税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配合、支持打击传销工作,会同公安、房产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常定额资金流向的监控;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将发现的资金可疑交易线索向公安部门报告和移交,协调辖区各金融机构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及时掌握传销犯罪证据,斩断传销资金链条。
钦州银监分局:对传销的非法收入和来往账目,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监管,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具有传销违法犯罪特点的资金来往情况,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
钦州供电局:全力支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按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做好对违法出租给传销人员活动的房屋进行断电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全力支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按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做好对违法出租给传销人员活动的房屋进行断水工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公司互联网管理,严格把关,按要求切断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的虚拟网、集群网和局域网,防范、减少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局域网或号段的监控、查处,定期发布打击传销的短信,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打击传销宣传。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并确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并督促、检查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并组织对本辖区镇、社区(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的考评、验收。
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无传销社区(村)”的创建工作,加强与公安、住建、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所有出租屋进行清理、登记,并由社区(村委会)与出租屋主签订“保证书”,确保本辖区房屋不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确保本辖区无传销活动;做好《禁止传销条例》的宣传工作,参与打击传销宣传、巡查、防控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传销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对领导不力、搞地方利益保护、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立完善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清除传销寄存土壤,提前预防。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出台《严禁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等相关文件,对将公房或私有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或干部职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公安、住建、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具体办法。
(三)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营造氛围,共同参与。抓好宣传教育是提高群众识别传销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要加强对农民、下岗职工、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预防教育,针对在校学生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增强学生抵制传销的意识,认清传销活动的违法本质。具体做到“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车站、进劳务场所、进互联网。要重点做好关键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曝光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活动的诈骗本质,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为杜绝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打击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完善由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牵头,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综治、法院、检察、教育、民政、财政、通信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工商、公安、法院、检察、供水、供电、税务、民政、综治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持续不断地开展打击整治活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于重大传销组织和案件的查处,工商部门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建立工商、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传销人员的遣返制度,相关部门应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积极抓捕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组织的网络体系,从重从快处理一批骨干分子。同时要区别对待,做好各类传销人员的分类处理工作,既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又要以教育为主,做好解救或遣返工作。
(五)建立完善基层组织防控机制,属地监管,消除盲区。根据我市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的特点,大力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努力形成“打、防、控、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确定重点、组织全面清查。对在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被查处的传销人员,尤其是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形成档案,通报其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和派出所。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联手防控的良好局面。
(六)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防控机制,科学应对,处置有力。建立各警种、各部门共同防范、协调配合的维稳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关注传销骨干分子动向和舆情动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获取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由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置在当地。
(七)建立完善保障运行机制,落实经费,人、财、物到位。
各县区要将打击传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实际需要,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专项核拨,或从打击传销罚没收入中,按收支两条线全额返拨作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经费,切实做好保障,确保打击传销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建立完善督查通报机制,严格奖惩,加强落实。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列入重点督查的内容,定期组织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击有力的地方和单位通报表扬,对打击不力的地方和单位通报批评。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群策群力。鼓励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对进行举报传销窝点和传销组织头目的行为作出奖励规定,尤其对为破获重大传销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重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钦州”建设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必须建立领导有力、配合密切、协调联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重大现实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克服松懈、畏难情绪,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干净、彻底地打击传销活动,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蔓延的势头,努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钦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机制,切实抓好打击传销工作。各级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对领导不力、搞地方利益保护、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拨出专款,作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经费,确保日常和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也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全力支持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防止因保障不力而影响打击传销工作的效果。
(四)督查督办,务求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824852,传真:284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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