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军分区 | 文号:梧政发〔2015〕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梧各部队:
现将《梧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军分区
2015年3月20日
梧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
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驻梧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梧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梧州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梧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编委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市人社局、民政局、编委办各1名分管工作的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以及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办理就业安置及工作调动手续等工作;梧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计划拟制、审核、报送以及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编委办负责协调落实编制审核及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等有关经费的核拨。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国资、工商、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七条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随军家属实行政策性指令安置:
(一)现任副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的;
(二)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0年以上的;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八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调离本市或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自下达安置报到通知起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法定劳动年龄之外,无就业意愿或就业能力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九条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原职务和职位类别,按照本办法所定原则及有关规定优先对口安置;本人愿意的,也可在事业、企业等单位合理安排。随军家属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本办法所定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对等安置。对参加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梧各部队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地税部门和双拥办备案。报送随军家属名单同时需附《随军审批报告表》、《驻梧部队随军家属情况调查表》和干部任职命令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拟制安置方案,再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下达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通知。经审核符合生活补助方式安置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军分区审核确认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情况、享受生活补贴期限,核实随军家属享受失业保险情况,做好生活补助资金核算,造册交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未就业家属。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随军家属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未就业随军家属自愿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采取生活补助方式安置。在部队报送随军家属名单时,除需附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同时还需附以下材料:
(一)家属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必须是梧州市辖区的户口);
(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三)梧州市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四)军官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予以发放生活补助。除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给个人之外,市、县(市、区)应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根据自治区有关拥军优属考核标准,“不能安置工作岗位的家属,予以货币化安置,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保障水平”的要求落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也可结合其他招聘会同时进行,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减免相关费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或自主择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随军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随军家属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从申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第五章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驻梧各部队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在报送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时,同时将有意愿参加就业培训的名单报送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和指导扶持就业。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l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三十条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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