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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15〕5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5〕4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杨开源同志(玉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曾祥云同志(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曾祥云同志具体负责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杨开源、曾祥云、吴维文、何里丹、覃新崇、梁毅、梁露、姚波、吴庆伟、周苏影、梁波、周红梅等12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蒋慧、李乐平、周伟萌、彭本利、蓝威、李家庆、陈天中、李天恒、邹云、赵洪、林靖波、梁卫、曾华山、覃健文、蓝庆球、黄俊裕、杨清宴、容启永、李成灿、吴永光、黎健明、梁琦等22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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