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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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顾问室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室。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法律顾问室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配备
法律顾问室应当配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定期限的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从事法制工作5年以上,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热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政府法律顾问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纪律。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适当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遵守保密制度,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或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有其他损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形象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可以通过独立审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并根据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一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采纳,各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的程序和法律意见书格式样本由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制订。
政府法律顾问接受法律顾问室的指派办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提出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发现事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涉法问题,应主动将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讨论,由法律顾问室按规定处理。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包括法律顾问固定报酬、具体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室日常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室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一定报酬。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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