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加大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市场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毕节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毕节市委一届第28次常委会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毕节飞雄机场航线航班培育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毕府专议〔2013〕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节市航线航班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为开发和巩固毕节民用航空市场,鼓励航空公司开辟更多航线,进一步提升毕节飞雄机场知名度和竞争力,由市政府设立,市级统筹,主要用于对航空公司运营毕节飞雄机场航线、航班亏损进行专项补贴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每年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滚动使用。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补贴资金实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统筹安排。具体承担比例为:市级承担45%,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各分别承担5.56%,毕节经济开发区、双山新区各承担2.5%。

第六条各县(自治县、区)具体分担额度由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当年航线航班开发情况测算后下达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各县(自治县、区)每年的补贴资金可分2次缴存,缴存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每次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负担总额的50%比例缴存市财政局账户。帐户名称:毕节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毕节市中心支库,账号:230700000003273011。

第三章补贴资金不足和结余处理

第八条补贴资金实行年末清算。年末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按筹集比例相应冲减其下年度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年末补贴资金不足的,下年度按筹集比例相应补足。

第九条省级补贴部分到位后,按照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相应冲减其下年度应承担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拨付程序

第十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航空公司运营毕节飞雄机场航线、航班的亏损补贴;

2.客源市场培育工作经费;

3.经市政府批准、与机场经营和发展有关的其他经费。

第十一条航线航班补贴拨付程序:由航空公司向毕节机场航线航班开发和客源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机场办”)申请,经机场办审核确认并经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分管机场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支付航空公司。

第十二条其他资金拨付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有关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机场办负责航空公司航线航班补贴资金的测算、亏损补贴的审核和确认。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航空公司航线航班亏损补贴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毕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3年6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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