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根据《意见》要求,做好法律顾问室的设置、配备,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建设,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法律顾问室的设置、法律顾问的配备及开展工作的情况等报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法律顾问建设工作纳入2013年毕节市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室要指导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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