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黔府法函〔2014〕21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以《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处分事项;(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为标准,重点解决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上问题的,由制定机关废止,有关内容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定相关文件。
三、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其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清理。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市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逐条对照,逐项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完成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要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并分别填写《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14年9月30日前书面(含电子文档,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市法制局(联系人:何勇、万兰;联系电话:0851-7989297)。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要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并填写《区(市、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3),于2014年10月10日前书面(含电子文档,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市法制局。
(四)各级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废止或修改建议的,可以一并提出。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五、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对此次清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对不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区(市、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略)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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