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规范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规范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规范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黔东南州关于规范州级财政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州级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畴。州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林水专项资金、经贸专项资金、旅游发展资金和统筹用于产业发展的其他资金。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配套和州级或跨县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和产业项目的贴息、贴费及补助。产业发展基金按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州级重点投(融)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进行管理,凡产业项目实行直接投入或补助的可实行有偿使用。

二、产业发展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安排分配

(一)保法定支出的原则。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或州委、州政府已明确配套的支出优先安排。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主要集中用于州委、州政府安排确定的涉及全州或跨县市的重大产业发展及产业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并整合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州级产业发展资金的设立要与州政府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州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主要安排州本级和涉及全州或跨县市的项目。

(四)讲求绩效原则。安排投入的每个项目,必须要有可以进行考核的目标、成果,以及投入产生的效益。项目主管部门和州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五)专款专用原则。产业发展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产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分配和拨付

(一)申报州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要符合州委、州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范围,是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安排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预期目标、成果或效益,申请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充分论证。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筛选后,提交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经分管州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审批。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实施进度和目标,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州级产业发展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五)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州属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州财政补助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要严格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

(一)产业发展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发改委及州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二)州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州直项目主管部门、州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和州长审批。涉及到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或报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专项资金净结余,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州财政局提出产业发展资金结余安排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予批准的由州财政局予以收回。对项目当年未完成,或者项目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产业发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五、认真组织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

(一)州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审计局报送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结果,主动接受监督。

(二)由州财政局或州审计局按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时确定的年度预期目标或产出效益进行绩效考核或审计评价。

(三)绩效考核和审计评价的结果作为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下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违反法律法规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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