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50号
颁布日期:2011-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7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四部分22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所占分值如下:

(一)目标控制主要指标;(57分)

(二)县(市)责任制建立情况;(17分)

(三)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16分)

(四)考核结果应用情况。(10分)

二、考核计算办法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低产林改造任务完成率=被考核年度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低产林改造面积÷被考核年度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低产林改造面积×100%;

2.营造林任务完成率=被考核年度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各项营造林面积之和÷被考核年度省、州下达的各项营造林任务总面积×100%;

3.中幼林抚育任务完成率=被考核年度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幼林抚育面积÷被考核年度省、州下达的中幼林抚育任务总面积×100%;

4.迹地更新率=被考核年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积存迹地更新面积÷被考核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被考核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当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5.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被考核年度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被考核年度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6.公益林面积界定率=截止被考核年度年底累计实际完成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界定面积之和÷按规定区划并上报省、州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总面积×100%;

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实际完成国家、省级财政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金额÷国家、省级财政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总额×100%;

8.森林火灾受害率=被考核年度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被考核年度森林总面积×1000‰;

9.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被考核年度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被考核年度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000‰。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方法

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县市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州林业局。经审查后,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汇总、排名,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州通报,同时,兑现奖惩。

四、考核时间

(一)指标考核期限。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起始时间为除“低产林改造”指标按照《黔东南州低产林改造实施方案》可从被考核年度1月1日起至下年度3月10日止外,其它指标均从被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考核时间安排。各县(市)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自查,并上报州人民政府,抄报州林业局;州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全州通报;6月15日前,兑现奖惩。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和“差”(70分以下)4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达“优”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差”等级的,对其发出黄牌警告,其分管领导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由县(市)长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附件:黔东南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1〕250号附件.xls】

http://www.qdn.gov.cn/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46314&wbtreeid=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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