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发〔201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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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三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政府设立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与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配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定期限的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州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应州政府要求,对政府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州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草拟、修改、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参与州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处理涉及州政府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代理州政府参与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州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就州政府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七)对州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八)协助好州委、州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处理信访法律事务;
(九)参与州政府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州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意见,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州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法律顾问工作,由各部门、机构自行开展。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二)、(四)、(五)项工作职责需取得州政府书面委托。
第四条担任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制)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
(四)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六)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州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调阅与承办州政府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州政府法律顾问由州政府法律顾问室商州司法局提出人员名单,报州政府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州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州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通知州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有关会议、谈判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将需要州政府法律顾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协议等材料送交州政府法律顾问征询意见;
(四)召开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
(五)为州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向州政府法律顾问支付报酬,承担法律顾问因办理政府法律事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州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向州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州政府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州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制和委托办理制,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州政府法律顾问接受法律顾问室指派办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提出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二)州政府法律顾问发现事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涉法问题,应主动将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讨论,由法律顾问室按规定处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本级政府的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可以邀请或指派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部门领导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二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按时、按要求完成州政府法律事务;
(二)按要求参加州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州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未经州政府准许,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办理与州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州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制度,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州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未经州政府准许,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州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在执业活动中,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处罚的;
(六)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其他有损州政府形象和州政府利益的。
第十四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州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州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州政府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由州财政足额保障,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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