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镇)客运站建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函〔2015〕82号
颁布日期:201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府办函〔2015〕8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镇)客运站建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乡(镇)客运站建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黔西南州乡(镇)客运站建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精神,为确保我州到2017年实现100%的乡(镇)有客运站和建成的乡(镇)客运站100%投入使用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2015年起,乡(镇)客运站项目建设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乡(镇)客运站建成后产权移交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交通国有资产登记、服务功能不变。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业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乡(镇)客运站的建设,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区域内的规划,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州交通运输局申报;项目申报时必须落实建设用地选址和配套资金承诺(选址与配套资金均由县<市>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州交通运输局将各县(市)、义龙试验区申报的项目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由州交通运输局向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下达建设计划。

三、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程序,仍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简化农村乡镇客运站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黔交规划〔2011〕129号)、《黔西南州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管理办法》与《贵州省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乡(镇)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州省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14〕21号)等文件的规定,省的专项补助资金进入州交通运输局的专用账户之后,由州交通运输局及时下拨给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客运站建设的质量监督,按照《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关于做好汽车站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黔运建〔201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已完成竣工验收的乡(镇)客运站,由县(市)、义龙试验区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尚在建设中的项目由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后,从2015年起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时,同时办理相关移交管理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委托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丧失客运站的功能和作用、不得改作他用。

七、乡(镇)客运站的使用管理,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乡镇客运站管理工作通知》(黔交运〔2014〕7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客运站的管理主体,具体行使乡(镇)客运站管理职责,确定客运站经营主体、决定经营方式、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行业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八、乡(镇)客运站的资产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每个乡(镇)都必须有客运站的要求,已建成、投用的乡(镇)客运站因小城镇建设或园区建设需要迁建、拆建、扩建的,须按程序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迁建、拆建的乡(镇)客运站建设标准必须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州省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04〕21号)的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客运站的建设工作,在乡(镇)客运站的建设中应将旅游资源、物流发送、商贸集散、邮政服务以及乡(镇)其他行政管理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以客运为主、兼备他功能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乡(镇)客运站、客货运企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十、本指导意见在推进乡(镇)客运站建设与使用管理中,依据上级行业政策导向逐步完善。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