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府办发〔2015〕184号
颁布日期:201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铜仁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切实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职责。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防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力度下降,确保各监管部门实现无缝衔接、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厘清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杜绝监管盲区,建立完善的商事主体监管体系。

(二)重点行业监管。对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许可(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强对该类商事主体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探索、创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模式,运用现代化、信息化、便民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运用,强化信用约束力。

(四)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商事主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区域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强商事主体信息的共享互通,有效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增强信用约束力。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决定的39类商事主体外,其他商事主体登记一律不设前置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失位、错位。对需要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谁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按照《铜仁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待市政府法制办确定)规定的责任分工进行监管。

(一)对无需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商事登记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对应获行政许可(审批)但未获行政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三)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商事登记机关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商事登记机关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监管部门跟进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许可事项行为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其规范经营,对拒不办理审批许可事项的,由监管部门函告商事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细化监管措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等要求,各部门要对照《铜仁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待市政府法制办确定)所涉及的事项,制订监管办法并征求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印发,并向社会公告。

各部门监管办法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职责,包括事项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

(二)监管依据。明确列举本部门实施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列明具体规定。

(三)监管工作机制。包括责任分工、联动机制、具体监管措施、频次、抽查方式及流程等。

(四)信用监管措施。包括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信用惩戒机制及其运作程序,如何运用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实现商事主体的信用监督,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增强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力。制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具体惩戒措施和程序。

(五)协同机制。包括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及其运作流程。

(六)救助机制。包括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监管行为的投诉、申诉、复议、诉讼等救助途径和处理程序。

(七)根据部门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铜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积极整合资源,不断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编委办要明确商事主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市政府法制办指导、监督各部门商事主体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形成的登记、审批、备案、奖惩等信息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各部门要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运用,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商事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惩处措施,增强信用信息的约束力。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职能分工,认真部署,落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抓紧抓实。

附件:1.铜仁市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铜仁市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3.铜仁市商事主体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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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rs.gov.cn/?Temp=xxgkcontent&id=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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