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府办发〔20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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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精神,在5月31日前全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重点加强法律顾问机构、人员、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建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设有法制机构的,要在法制机构加挂法律顾问室牌子,法制机构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年度涉法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与政府法律顾问室签订协议,委托其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联系电话:5213902)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区(县)直部门和乡镇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报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五、报备材料包括专职法律顾问任职文件、兼职法律顾问聘书及合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等复印件。
附件:/ytbase/editer/net/upload/2015-06-17/20150617162511_0048.doc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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