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3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
(四)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五)受市政府的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六)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配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一定期限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热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及保障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接受法律顾问室的指派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可以通过独立审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发现事关市政府的重大涉法问题,应主动将书面建议提交市法律顾问室讨论,由市法律顾问室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市政府的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一经市政府采纳,各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间享有相应的报酬。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等费用,比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适当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适宜公开信息的;
(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有利害冲突法律事务的;
(五)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其他损害市政府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管理制度,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拟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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