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4〕35号
颁布日期:2014-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5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遵府办发〔2013〕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办合署办公。设主任1名,由法制办分管负责人兼任。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由市法制办下属的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汇报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1.为市政府领导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2.为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建议;

3.为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5.为市政府处理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应邀参与或受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效果评估等活动;

7.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8.撰写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简报、重要法律建议和调研文章,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9.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三、聘任范围和条件

(一)聘任范围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行政事务法律顾问和经济民事事务法律顾问。

行政事务法律顾问以市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主,为每位市政府领导对应服务;经济民事事务法律顾问从上届政府法律顾问、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中择优聘任,为每位市政府领导对应服务。

(二)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较高的行政法、民商法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

4.法学类大学本科文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或法学类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3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及要求:

1.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

2.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与其他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主,及时承办市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

3.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提出法律建议。

4.履行市政府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实施其他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6.严格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经费保障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在市政府办公经费中列支,予以专项保障。

六、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聘期一年,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工作待遇等具体内容。

七、考核续聘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开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考评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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