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课题评审办法(试行)》、《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3〕174号
颁布日期:2013-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课题评审办法(试行)》、《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重大课题评审办法(试行)》、《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4日

市政府重大课题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课题已按要求完成,经课题负责人审签,并报经市政府重大课题办初审通过。

(二)课题成果文本规范、资料齐全。

第三条评审委员。

(一)根据课题研究内容,评审委员原则上从市政府发展研究咨询委员会中选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相关领域专家或部门领导中聘请。

(二)被选聘的评审委员对评审课题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熟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市政府重大课题办主任作为评审委员,参与各重大课题评审工作;市政府重大课题办分管领导作为重大课题评审会的召集人,参与分管工作对应的重大课题评审工作。

(四)参与本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得聘为该课题评审委员。

(五)每个课题评审委员一般为7至9人。

(六)评审委员名单及其工作简历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提出,报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第四条评审程序。

(一)课题评审工作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重大课题办应在评审时间确定后,提前7个工作日将有关文件资料及邀请函送达评审委员。

(三)评审委员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四)召开课题评审会,每个课题评审时间为半天。课题评审召集人应首先推荐一名评审委员作为评审组组长,经评审委员同意通过后主持该课题评审。评审组通过听取承办(牵头)单位(或个人)课题介绍、问题答辩、集中讨论等情况后,对课题成果作出评价。

(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评审结论。

(一)评审组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须经半数以上的评审委员同意后,由评审组组长签字认定。

(二)课题综合评审意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数据是否翔实;

2.论证是否充分,研究是否深入;

3.研究内容的针对性、实践性、指导性和创新性情况;

4.是否同意评审通过;

5.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评审组应认真填写《市政府重大课题成果评审意见表》。《市政府重大课题成果评审意见表》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统一制定。

第六条评审要求。

(一)评审委员接受选聘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认真履行职责,对评审课题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审会的,应提前将书面评审意见送重大课题办。

(二)课题评审的有关材料,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规范存档。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

管理和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根据《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负责。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主要用途:

(一)课题评审;

(二)表彰奖励;

(三)资料编印;

(四)组织协调。

第四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重大课题承办(牵头)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招标实施的课题除外):

(一)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课题成果一次性通过评审;

(二)课题成果引起市领导重视,并有市领导的重要批示意见;

(三)课题成果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五条表彰奖励标准:

(一)对具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课题承办(牵头)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同时具备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给予课题承办(牵头)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并予通报表彰。

(三)对同时具备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或第一、三项规定的,给予课题承办(牵头)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课题成果评审费、课题资料编辑和印刷费、课题组织协调等其他费用,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据实安排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重大课题办每年及时编制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表,报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接受市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重大课题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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