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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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成立法律顾问室(或聘请法律顾问),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法律顾问室或聘请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级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1.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选配法律顾问,为市政府领导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2.为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法律建议;
3.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5.受市政府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6.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职责可参照执行。
三、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较高的行政法、民商法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
4.法学类大学本科文化、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审判工作5年以上,或法学类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审判工作3年以上。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从市政府法制办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任和向社会选聘。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可根据各自工作要求自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1.政府法律顾问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纪律。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适当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遵守保密制度,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或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有其他损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形象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可以通过独立审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一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采纳,各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3.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但所提法律意见不得代替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4.政府法律顾问应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合法性负责,法律意见书应由法律顾问本人签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应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法律顾问室集体讨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由参加讨论的法律顾问签名(持不同意见的除外),并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
5.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包括法律顾问固定报酬、具体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室日常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律顾问的,不得另行支付报酬,但应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6.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或取消任用。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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