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5月2日

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和打击传销工作体系,按照省打传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的通知》(黔打传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紧扣“1245”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预防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建设,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力争实现2015年全市基本无传销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余泠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小星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娄方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穆旭市工商局局长

成克才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运动市综治办主任

雷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红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誉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世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兰明豪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启彦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桂兰市民宗局副局长

吴金全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世禄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树立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尚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冯正友市交通局副局长

梅晓奇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骆书波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经检支队长

潘赤兵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牟明学市总工会副主席

唐永智团市委副书记

王玉琴市妇联副主席

申剑红花岗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

黎治光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余浩汇川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王本斌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国玉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副行长

戴林遵义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沈汝浩遵义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郑洪遵义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王良勇遵义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

江绍赞遵义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工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穆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运动、雷洪、杨世杰、骆书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如下:

市综治办: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加大督导奖惩力度,落实“一票否决”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市工商局:承担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日常工作,查处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查联动,提前介入重大传销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传销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控管理。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对传销案件要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组织宣传禁止传销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新闻媒体对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行为的自觉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传销人员遣送工作所需的车辆调配,以及道路保障。

市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市民政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对退伍军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被骗参与传销且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传销人员的教育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按年度及时拨付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

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账户的查询、查封、冻结等工作。

市监察局: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对在职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其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打击传销。

各通信运营单位: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打击网络传销。发挥手机短信的便捷作用,协助工商、公安、宣传等部门做好打击防范传销宣传工作。

三、创建标准

(一)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有成效,群众防范和自觉抵制传销意识明显增强。

(二)县(市、区)所辖无传销社区(村)达到90%以上。

(三)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效果明显,到2015年基本实现辖区内无传销活动。对新出现的传销活动能及时发现、及时打击,无因传销发生引发严重刑事案件或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四)建立打击传销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机制。成立打击传销专业队伍,设立“打传”专项资金,按年度拨付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五)建立健全“打、控、防、管、教”“五位一体”立体式监管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六)广大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比较满意,社会舆论反映良好。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协调机制。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把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精心实施,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二)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打造线索搜集、案件处理和管理控制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共享体系。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共享体系,及时掌握有效线索,及时捣毁传销窝点、清理传销人员,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社区(村)要对外来暂住人员的活动、工作、居民反映、重点线索等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登记造册,及时建立查询档案,有条件的可输入网络。工商、公安部门要建立传销人员、案件信息库,完善房屋出租业主等黑名单制度,将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参与者的姓名、数量、动向、违法犯罪事实及其他有关资料登记造册。

(三)互动联防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全面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村)、群众共同预防和打击传销的互动联防机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络站”,成立由工商、公安、村(居)民委员会、打击传销志愿者、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打击传销专业队伍。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传销线索,迅速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及时把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工商、公安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工商巡查、民警执勤进社区(村),对可能滋生传销活动、曾经发生过传销活动和被举报投诉传销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清理,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的监控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四)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公安主力军作用,切实搞好协作配合,进一步落实打击传销执法协作机制。着重解决部门间协作不畅、沟通不力等问题,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密切、优势互补的强大打击合力。加快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工商部门主要对从事传销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联合打击,依法处置。对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对照《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介,深入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坚定立场、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揭示传销特征、欺骗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打击传销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城乡结合部“五进”活动。加大对传销参与者的教育力度,跟踪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积极营造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市”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考评问责机制。将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市直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无传销城市”认定的重要依据。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无传销城市”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严格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不重视、失职、渎职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成立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考核认定办法》及《评分细则》。确定红花岗区和汇川区为此次创建活动试点城市。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创建“无传销城市”动员会。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创建“无传销城市”各项工作按职责、按标准、按要求全面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和认定。

六、授牌摘牌

“无传销城市”授牌按照分级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市、区)“无传销城市”的授牌,并对经查实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摘牌。各县(市、区)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乡(镇、街道办)”的授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坚定信心。创建“无传销城市”是巩固创建和深化“无传销社区(村)”的有效载体,是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向纵深开展的有效方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创建“无传销城市”对我省实施“两加一推”和遵义实现“两个率先”意义深远。各地要把预防和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市”作为重中之重,上升到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绝不能让传销活动干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破坏遵义发展形象。要通过创建“无传销城市”,让人民群众甄别传销、拒绝传销,从而远离传销,让传销活动无立足之地。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创建“无传销城市”是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向全国工商系统提出启动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要求,省打传办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的通知》(黔打传办发〔2013〕2号)对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必须科学策划、细心安排、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落实到位,并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打传办成员单位特别是综治、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对创建工作负责,做到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要把创建标准,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明确责任,注重考评,细化措施,限定时间,精心实施。要依托已创建的“无传销社区(村)”为基础,以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法律法规保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案件查办机制、群防群控机制为活动载体,扎实抓好创建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落实,使之有亮点、有特色、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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