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0〕196号
颁布日期:2010-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浦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清理工作结束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梳理、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一并处理。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王秉清(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祖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杨誉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罗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陈鹤(市发改委副主任,西开办副主任)

曹光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邓洪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罗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立清理工作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在9月底前将尚在施行的市政府令清理出来,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逐项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市清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联系人:谢娟,联系电话:3119333)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各自起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的规范性文件,填写清理情况表,分别清理出需要继续施行和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目录及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宋扬,联系电话:3119036)

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的材料一律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并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跨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在2010年10月25日前将完成的阶段性情况汇总上报;尚未清理完毕的,继续集中力量进行清理,但必须于2011年10月前完成清理工作。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单位印章)

单位名称

清理件数度

废止件数

失效件数

修改件数

其他处理

件数

继续有效件数

(二)已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单位印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单位印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宣布失效

日期

失效理由

(四)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单位印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拟重新公布

日期

修改理由

(五)其他处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单位印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其他处理意见

理由

(六)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单位印章)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

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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