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农村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海南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厅农村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法律顾问,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由村民委员会聘任,为村民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事务所的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三)熟悉法律知识,品德优良,热心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社会志愿者。

第四条农村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聘任农村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的聘任实行双向选择,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

(二)聘任农村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指派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层法律事务所、指派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基层司法行政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社会志愿者以所在单位或个人名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为超过3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法律顾问;

(四)农村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调离本省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再适任此项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重新聘任;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聘任的农村法律顾问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聘任期限等信息。

第五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村民委员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根据村民委员会要求,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有关法律文书,参与村民委员会重大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

(三)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为村民开展一至两场法律咨询或法制讲座等活动;

(五)协助和指导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六)应当由农村法律顾问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沟通、了解,每月至少与村民委员会联系一次;

(三)根据合同约定和委托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四)受聘的村民委员会之间发生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五)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不得担任受聘的村民委员会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对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与要求:

(一)加强与农村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重大活动,积极支持其履行工作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农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三)对农村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合法可行的,要及时采纳;

(四)主动配合农村法律顾问对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委托农村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六)农村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乡镇司法所。

第八条农村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农村法律顾问实行三级管理。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农村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股)负责本辖区农村法律顾问的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和协调具体事项。乡镇司法所负责本乡镇农村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乡镇司法所应当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实行一村一档。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登记制度,每年对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一次评定;

(三)农村法律顾问应当优先聘任本市、县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如有不足,则由省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充受聘为该市、县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法律顾问;

(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为受聘村民委员会办理法律事务,不得收取费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聘村民委员会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五)农村法律顾问以义务服务为主要形式,当地政府或者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农村法律顾问的考核:

(一)对农村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考核以农村法律顾问的年度工作业绩和村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各市、县(区)司法局确定考核等次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农村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司法行政机关适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农村法律顾问进行表彰奖励;

(四)农村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因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村民委员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1、聘任农村法律顾问协议书(样本)

2、农村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表

附件1

聘任农村法律顾问协议书

(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聘任农村法律顾问一事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依法按约定履行职务。如甲方认为指派人员未按约定履行职务,经乙方同意,可以另行指派。

二、农村法律顾问不定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与农村法律顾问联系。

三、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根据甲方要求,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有关法律文书,参与甲方重大项目或者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

(三)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指导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为村民开展一至两场法律咨询或者法制讲座等活动;

(五)协助和指导甲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六)应由农村法律顾问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加强与农村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农村法律顾问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重大活动,积极支持农村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为农村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农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三)对农村法律顾问起草或者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合法可行的,要及时采纳;

(四)主动配合农村法律顾问对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委托农村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六)农村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乙方及乡镇司法所。

五、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沟通、了解,每月至少与甲方联系一次;

(三)根据合同约定和委托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四)受聘的其他村民委员会与甲方发生诉讼或者仲裁的,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五)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不得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对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六、农村法律顾问的收费: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法律顾问姓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学历专业

工作

单位职务政治

面貌

受聘

村民委员会

量联

会(次)法

座(场)法

询(次)参

解(次)代

书(份)代

讼(次)代

裁(次)法

见(次)其

他(次)

(盖章)

年月日

司法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司法局

考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受聘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工作单位、司法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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