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2011〕保市府办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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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1〕保市府办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保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选专业,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参加培训。若所在县(市、区)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由市民政部门协调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院校参加培训。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象、形式和程序
(一)培训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除此之外,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培训形式
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县(市、区)分别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当年成人高考、普通高考招生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执行。免费学习2年,超过2年的教育与培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补贴,由学校向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补发。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考学升学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执行。
(三)培训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根据本地退役士兵拟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业、工种和人数等基本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在每年2月制定培训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向退役士兵发布。退役士兵自培训计划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入学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后与承训学校进行衔接。承训学校按招生规定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三、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短期培训班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元,包括学杂费16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300元、生活费9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补助每人900元,当地财政列支每人900元,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每人60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600元,当地财政列支每人600元。省、市补助经费根据各县(市、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情况,拨付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安排到相关大中专院校,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经费,由承训学校向所批准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收费凭证,商财政部门拨付(不得高于2年的学费);未按当地民政部门指定,自己考入其它大中专院校的,当地民政部门凭其付费票据和毕业证书,给予相应的补贴(不得高于2年的学费),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省财政直管县由当地财政部门补齐,市管县(区)按照市、县(区)财政5:5比例分担。
各级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制定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等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努力发挥最大效益。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培训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的时机,通过召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座谈会、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组织到教育培训机构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让每一位退役士兵了解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兵役机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全市退役士兵中形成学文化、学技能,促就业、争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科学确定承训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培训意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认真考察,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并将确定的承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承训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突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学以致用。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坚持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程序,确保培训质量。
(三)搞好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五、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具体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及兵役机关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承训学校做好教学管理、推荐就业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结束后,为退役士兵提供方便、快捷、及时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兵役机关负责每年在新兵入伍前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并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过程中适时派员到承训学校协助管理退役士兵学员。
(三)加强教学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指导承训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承训学校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发扬部队培养的好传统、好作风,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确保每一位退役士兵学员通过培训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制定培训目标、考核标准,并建立承训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培训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学校,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培训资金的依据。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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