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发〔201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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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服务基层结合起来,以“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和“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忧、办万家事”主题实践活动为重要平台,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深化“法律进农村(社区)”活动,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提高村(居)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村(居)和谐稳定;促进村(居)依法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村(居)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
村(居)法律顾问人员由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同时,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各类任职主体中的工作人员,每人最多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本县(市、区)域内的各类任职主体的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由市司法局统一协调指定全市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担任。
四、组织形式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聘请村(居)法律顾问:
(一)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村(居),且法律顾问发挥作用良好的,原则上维持现状。但要进一步规范组织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未聘请法律顾问的村(居),由各县(市、区)政府督促本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引导,协助其聘请法律顾问。
(三)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结合起来,由政府出资为所辖村(居)配备法律顾问。
五、服务内容
(一)基础性法律服务内容
1、开展法制宣传、举办法制讲座,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村(居)事务和村(居)集体经济经营状况“法律体检”;
3、指导村(居)依法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
4、协助村(居)及其经济合作组织审查或起草合同、协议;
5、指导村(居)及其经济合作组织办理或处置其他涉法事务;
6、指导、协助村(居)依法调解疑难矛盾纠纷;
7、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8、应邀列席村(居)民代表大会、参加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延伸法律服务
担任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接受顾问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业务活动。
六、实施步骤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自2014年7月开始施行,工作开展分三个阶段:
(一)调研摸底阶段(7月15日-7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分别摸清本辖区内村(居)数量(附名单);本辖区内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村(居)数量(附名单);本辖区内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数量(附名单、蓝背景证件照等数字信息)。以上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17-3138085)。
(二)建章立制阶段(7月31日-8月15日)。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
(三)全面推进阶段(8月16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要督促本辖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居)法律顾问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解决农村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11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所辖村(居)的法律顾问配备工作。
七、工作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应详细了解结对村(居)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计划,每年不少于两次到顾问村(居)开展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涉及群众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涉及农村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事由,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和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以及涉及村(居)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法律顾问需及时报告顾问点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工作督导、交流制度。各县(市、区)要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实行不定期的督导和检查,认真听取所在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情况交流会,研究探讨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三)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法律顾问要将为结对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处置结果进行认真记录。每年11月底前,向结对村(居)递交书面工作总结,并由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报顾问点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司法局、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高度重视“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协调机构,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确保“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工作政策,扶持“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组织法律顾问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个人,与其相应的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推广和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
(三)注重长效机制,强化实绩考评。要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日常考评体系,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列入法律服务人员年度考核的参考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沧州市聘请村(居)法律顾问协议
附件2:沧州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记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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