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各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4.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资产处置、资源整合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
2.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30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
2.上级领导(副厅或副厅级以上)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沧开展公务性活动。
3.国内外重要媒体来沧从事新闻媒体采访活动。
4.重要外事活动。
(五)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报告要求
(一)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遇有紧急重大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在2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中央、省、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长报告,涉及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要提前一周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工作会议、重要活动要提前两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收集承办,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沧政办字〔2009〕111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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