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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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廊政办〔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完善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庆伟省长重要批示和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法〔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法律职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政府主导、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协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14年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年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各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市、县(市、区)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合理配置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三)诚信尽责原则。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有全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四)保守秘密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许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决定事项、已决定未公开事项和审议过程。
(五)有偿服务原则。落实“以事定费,政社分开”的有偿服务原则,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法律顾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聘请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职业人员等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式
1.建立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推进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有效运转,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2.创新方式。各级各部门可参照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做法组建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法律顾问团;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符合本地、本部门特点和条件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可由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专家学者以供选择。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者参与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
(二)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和专题讲座;
(四)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五)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
(七)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八)参与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九)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十)代理诉讼、调解活动;
(十一)协助进行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十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推进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情况进行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荐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加强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以不断提高执业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统筹协调,同步展开。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自身落实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同步展开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实现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全覆盖的目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三)强化考核,加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是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发挥作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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