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邢政函〔2013〕52号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邢台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邢台市区东至襄都路、西至滨江路、南至七里河快速路、北至守敬大道。

三、桥东区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环保、供销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各级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公安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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