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安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二、强制性内容:
(一)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三、调整条件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确需进行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须依法进行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性内容调整:
1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
四、调整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辖区的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包括调整原因、调整依据、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信访稳定评估报告等;
2市政府责成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市国土、监察、发改、法制部门和教育、园林、环保、人防、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市规划主管部门将拟调整方案,进行对外公示,充分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必要时组织听证;
4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责成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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