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9日
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
为切实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整治效果,避免反弹发生,特制定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奖惩办法如下:
一、本奖惩办法考核内容为《焦作市“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焦环委〔2014〕8号,以下简称《方案》)所列饮食服务业改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禁止露天烧烤、建筑拆迁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等3项工作。
二、各城区饮食服务业改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1.范围内所有饮食服务业固定门店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禁止直接燃用煤炭。2.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3.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
三、各城区露天烧烤清理整顿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1.《方案》中规定区域内没有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符合市容管理要求。2.集贸市场内没有露天烧烤摊点,烧烤摊点进驻固定店面。3.进驻店内经营的烧烤摊点,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露天烧烤摊点的清理工作于5月20日前结束。5.固定店面烧烤摊点油烟治理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
四、各城区建筑拆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1.区域内所有建筑拆迁施工场地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签订控制施工扬尘责任书。2.区域内所有建筑拆迁施工场地应落实洒水、围挡、遮盖、工地道路硬化、运输物料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内外环境整洁。3.建筑拆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于5月31日前结束。
五、各城区相关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验收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列标准对各城区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按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排名。
六、对综合工作完成情况排名前三位的城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从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从5月21日起,在文昌路(含)以西、怡光路(含)以东、南海路(含)以北、影视路(含)以南区域发现露天烧烤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1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0.5万元,累加计算;凡发现有烟烧烤灶具未清理或未拆除到位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3千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八、从6月1日起,凡发现属于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监管的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1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1万元,累加计算。
九、从7月1日起,已完成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的饮食服务业固定门店出现反弹或擅自在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新建未采用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固定门店的,发现一家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2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0.5万元,累加计算。
十、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14蓝天雷霆”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检查或抽查,如发现反弹现象,及时通知辖区政府限期整改。每月汇总一次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汇总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所扣缴款项由市财政局从区财政经费中直接扣缴,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年度扣缴款项累计超过20万元的,视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并取消年度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工作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导致整治措施不落实或相关工作出现大面积反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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