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汴政办[2012]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河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豫政办〔2012〕66号)的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地方病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是河南省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五县五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我市外环境普遍处于缺碘状态,全市所属辖区(不包括兰考县)都曾不同程度地流行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灶状分布于兰考县、开封县、通许县、杞县、顺河回族区、龙亭区、禹王台区的40个乡镇,受威胁人口160余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除鼓楼区外的五县四区,受威胁人口114.26余万。在兰考县13个村发现生活饮用水砷含量超标,受威胁人口约1万人。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县区政府和部门认真实施《开封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截至2010年年底,全市所有县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全部落实了供应不加碘食用盐措施;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465个高氟村的改水任务,受益人口81.54万人,改水率为67.59%;完成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各病种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圆满完成了市重点地方病“十一五”防治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但是,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工业盐、劣质盐冲击食盐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尚未全面落实防治措施;部分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尚未完成改水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在已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的病区,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消除地方病,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方、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工作,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有效落实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扩大监测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方、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评价和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地方病的流行和防治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区要加强对碘盐销售和工业盐的监管,防止工业盐、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在坚持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根据不同地方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优先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开展改水降碘饮水工程建设。

3.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在尚未完成改水任务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要如期完成改水工程建设工作。要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地方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新建改水工程完工后,由卫生部门监测水质合格后,并出具检测报告,方可拨付改水工程经费,要保证卫生部门新建改水工程水质监测和每年对每个改水工程水质监测的监测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改水工程施工前应上报卫生部门审核,符合改水条件的工程,方可施工。新建改水工程完工后,由卫生部门监测水质合格后,并出具检测报告;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应。

盐业部门要加强碘盐市场供应监管,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在食盐市场销售、使用工业盐、劣质盐的行为。对卫生部门监测结果和指导及时进行整改。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学校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教材内容和相关知识由卫生部门负责技术咨询;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工作。

文广新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在全国“5.15”碘缺乏病宣传日,在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义务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地方病病区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病人的畸残康复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防治需要。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利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

七、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县区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盐业、教育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县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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