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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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积极推进,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数量及服务模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选聘具备相应专长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优势互补。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专家、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保守秘密。法律顾问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4.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报酬。
(三)目标任务
2016年3月底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完成相关聘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6年6月底前,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制度要实现全覆盖,基本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通过构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基本条件和聘任方式、程序
(一)基本条件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在从事的政府法制、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责任心强,熟悉政府工作;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
(二)聘任方式、程序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具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聘任法律顾问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工作部门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聘任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印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聘
任法律顾问的方式和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
行确定。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在聘书或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政府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和疑难信访案件;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二)权利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要求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同时,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机构要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推荐给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二)规范管理,加强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加强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主体,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正和服务的关系,自觉成为依法治市的参与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三)落实保障,强化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经费的保障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市、县(市、区)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确保该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通过借外力、增内力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http://www.ly.gov.cn/zwgk/gkwx/gfxwj/0301/7120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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