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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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新政(2015)3号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依法办事,不断加快法治新乡建设进程。
2.工作目标: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引领,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2015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二、基本原则
3.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单位职责需求和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小,通过合适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选择相应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2)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专家、律师等的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借助其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我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勤勉尽责原则。法律顾问人员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社会和谐稳定。
(4)接受监督原则。法律顾问要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监督、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还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的指导监督。
三、服务及聘任模式
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模式:
(1)组建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县级以上政府应组建法律顾问团,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聘任的优秀专家、律师组成,共同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任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征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意见后择优选择产生。探索建立新乡市法律顾问人才库,为聘任法律顾问提供人才保障。
(2)自主选择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择优方式聘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配合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他单位可自主选择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3)借力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对于法律服务需求量不大的部门或单位,可以从政府法律顾问团中选择或委托政府法制机构推荐合适的律师参与处理单项法律事务。(4)公职律师服务模式。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满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需要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四、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5.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决策、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培训;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6.履职要求。在履行职责期间,法律顾问有权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有权拒绝有违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有权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条件。同时要严格保守秘密,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凡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则应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7.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管理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属社会团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市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工作,同时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组建及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8.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检查指导,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管理,引导他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咨政和服务的关系;要根据律师执业情况和专业特长,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完善履职考评激励和动态更新机制,为法治新乡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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