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努力降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处置和维稳并重,维稳优先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法委主管维稳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市应急办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必要时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他单位参加。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对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负责督导检查各专门小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信息发布组三个专业工作组:

(一)预警监测组

负责组织协调行业内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组由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配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工作职责:

1.定期收集整理行业内各类公司运营信息资料,定期对行业内各类公司进行审查和审计,并作认真研究分析,监控非法集资风险,建立本行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2.对发现本预案适用范围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苗头的,应当对出现风险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派专人进驻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必要时公安部门要介入,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化解风险。

3.监测到有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报,畅通信息渠道。

(二)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组长由市政法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控制现场,向领导小组报告。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单位人员参加。

工作职责:

1.深入非法集资风险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公安部门负责控制好现场,做好现场稳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有关解释、调解、劝导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宣讲等工作,市政法委、市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现场维稳及其他有关工作。现场处置组要及时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现状、发展态势等第一手现场情况资料,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

3.根据现场了解及初步调查后,对引起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形成报告,对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三)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等单位人员参加,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对外信息发布等。

工作职责:

协助行业主(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负责承办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善后处置工作中涉案资产的拍卖公告、集资款清退公告等事项的统一对外发布;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信息报送和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监测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经初步调查后,性质明确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市人行、市银监局要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和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预警信息分析汇总,及时上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三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度处置。

1.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发生在本市且涉及到其他地市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因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致使新乡市相关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1)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部门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发生在单个县(市)、区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发生在单个行业内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1.Ⅲ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或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启动本部门、本地区预案,做好稳控工作,并请求启动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或县(市)、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请求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处置事项,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其主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应急处置

1.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预案规定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按照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5.应急结束当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善后处置。按照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整理,对涉案债权进行清理,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清退方案,组织有关清退工作。

(二)总结评估

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市有关单位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人员保障

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奖励和责任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指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的危害社会金融秩序的突发性事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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