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荆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有关条款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荆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有关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荆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有关条款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自2011年11月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和规范全市卫生事业建设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规划》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需作适当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划》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内容
(一)第九条“公立综合医院设置”的内容修改为:到2015年,全市建成1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市一医)、2个市本级三级综合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1个县级三级综合医院(钟祥市人民医院)。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分别依托县(市)人民医院各设置1个县级综合性医疗中心。东宝区、掇刀区各设置一个区级人民医院,东宝区在市康复医院加挂“东宝区人民医院”牌子。
(二)第十条“公立中医医院设置”的内容修改为:全市共设置4所公立中医医院。其中荆门市本级设置1所三级中医院,钟祥市设置1所三级中医院,京山县、沙洋县各设置1所二级中医院。
(三)第十一条“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的内容修改为: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到2015年末,全市共设置民营医院27所,其中荆门城区15所(北城区7所,南城区4所<含高新区1所>,漳河新区2所,东城区2所),县、市12所,民营医疗机构床位达到全市总量的20%。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站)和老年病、慢性病、康复医院等特色明显的诊疗机构。
(四)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第(一)项内容修改为:按照每3—10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到2015年荆门城区共设置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高新区各增设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补充内容
增设第九章“荆门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调整与资源整合”,原《规划》中的第九章及其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四十二条布局调整及资源整合原则
通过机构合并、整体搬迁、业务归并等方式,对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和资产进行整合,构建“以综合性医院为龙头,专科医院为特色,公共卫生机构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的医疗保健网和“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能满足城区不同层次人群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格局。在空间布局上,立足城区,服务全市,便捷农村;在机构设置上,做强龙头,中西医并重,发展专科。
第四十三条荆门城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设立市直公立医疗机构4家:市一医、市二医、市中医医院(市石化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设立区级公立医疗机构2家:东宝区人民医院(市康复医院)、掇刀区人民医院。
设立市直公共卫生机构5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局、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心血站、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设立区级卫生应急机构4个(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高新区各设置1个卫生应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管理职能。
第四十四条荆门城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
(一)市一医。定位于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地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分南、北两个院区。南院区设置急、危、重及大内科、大外科;北院区主要以妇儿及老年病、慢性病为主。规划部门将南院区周边100—150亩土地作为医院发展预留用地,进行规划控制。
将市凤凰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与荆襄医院整合,荆襄医院改造转型为市传染病医院,由市一医管理,实行“平战结合”的管理与运行模式,平时用于普通病人和常见传染病病人的治疗,战时应对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将市宏图医院与市一医整合,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市二医。定位于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侧重于专科专病建设。
市三医(市精神卫生中心)整体移交给市卫生部门,与市二医整合。在杨家桥建设市精神卫生中心,加挂“市二医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原市三医本部改造转型为口腔专科医院,更名为“市二医口腔专科医院(荆楚理工学院附属医院)”。
市皮肤病防治院与市二医皮肤美容科整合,迁至市二医凤台分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名称、性质和职能不变,在此基础上加挂“市二医皮肤整形美容专科医院”牌子,交由市二医管理;在市皮肤病防治院原址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护理服务机构。
(三)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将原中医院房产土地与市妇幼保健院现有资产置换,原市中医院房产土地过户给市妇幼保健院,在原市中医院院址基础上改扩建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在漳河新区选址,将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局作为整体(卫生应急指挥中心)一并规划,一并建设。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荆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荆政办发[2011]108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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