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荆门市2011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荆门市2011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荆门市2011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建委制订的《荆门市2011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荆门市2011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市住建委2011年9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计划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我市从今年起正式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农户自筹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衔接,注重延续原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设计,科学选址,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农民意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和惠农支农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自主、自愿,调动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厉行节约,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地方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农民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4、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实行民主评议。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落实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级批准等工作环节,落实各级各方责任,制订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任务。根据各县(市、区)初步调查和摸底梳理,全市尚有30091户农村房屋亟待改造,计划分四年完成。2011年至2014年改造任务分别为:4222户、8785户、8785户、8290户。
二、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经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房屋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鉴定依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房屋鉴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危房改造户的实施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界定。
(二)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各县(市、区)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不低于1000元。
三、实施要求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可采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修缮加固等方式。农村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自然村湾危房改造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集中重建,结合村庄规划统一设计,将危房改造与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结合起来,集中连片建设,一体化推进。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相对集中的地方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分散重建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在进行各类危房改造的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建筑面积。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控制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房型可按户单独建设或联体建设。农户危房改造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但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房屋设计。设计人员要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村容村貌,听取农民的意见。设计方案要把握当地农村生活习惯和农业生产需要,满足农民现代生活方式,体现传统居住文化特色等要求;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本地域条件、习俗和历史文化特点,在功能划分安排、建筑色彩、材料选用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情,并有所创新;设计方案应采用安全的结构体系,并有较强的可实施性。抗震设防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执行。
建筑方案要引导农民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层。具体方案为:1人户设计平房方案,可不考虑扩建;2人及以上户设计A、B两种方案,A方案为平房,可由40-60平方米扩建为80-120平方米,B方案为楼房,可由单层40-60平方米续建为两层80-120平方米。平房标示出可扩建的部分,楼房按2层基础设计,提出加层改造的操作工艺。
(四)施工标准。危房改造翻建、新建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基础做法以毛石混凝土条形基础或砖条基础为主,承重墙体用240mm砖实心砌筑,非承重墙体用120㎜砖实心砌筑。结构考虑过梁、圈梁,在房内地面粉水泥砂浆,内墙粉刷混合砂浆,外墙粉刷水泥砂浆,配套木门、塑钢窗,简单的厕所排水及化粪池,简单的用电设施。
(五)工程管理。政府统建危房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及结算审核。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危房改造施工,项目推进责任主体与施工企业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统一实施工程监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承包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材料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施工承包人员技术培训,保证施工人员资格和技术满足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后,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违规建设,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纸质档案管理。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资料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书、审核审批表、公示情况、协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图纸及审查意见、中标通知书、基础验收、墙体验收、房顶验收、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录制。
(七)信息化录入管理。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录入校核工作,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当年12月15日前必须完成纸质档案的信息化上报。农村危房改造户信息录入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安全住房面积。
四、危房改造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农村危房改造是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实现其住有所居、居有所安而实施的一项惠民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确保把好事做好、好事做实。
(二)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清底数,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逐村逐户农村危房改造分类统计数据。
(三)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市、区)要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地方政府的资金配套能力和危房户的承受能力,科学制订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四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房屋建设,督促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要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措施。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六)检查验收。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必须在每年12月上旬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改造农户基本信息上网率100%、竣工验收率100%。工程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班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有关情况报市住建委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次年3月前,迎接省里组织的评估验收。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与有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签订危房改造责任状,确保改造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
(二)精心整合资金。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整合移民搬迁、地震安居、搬迁扶贫、安置扶贫,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及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资金,集中用于本县(市、区)四年的危房改造,以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政策扶持。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简化手续,减免土地占用费;林业部门减免育林费,对自有木材经审查后给予免费放行;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农业部门在“一建三改”项目建设上给予资金补助;扶贫部门配套安排相关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四)广泛动员发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