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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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61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区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荆州市城区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44号),市政府决定7月下旬至10月底,在市城区开展集中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刑法》、《治安处罚法》和《禁止传销条例》为依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属地管理、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并重,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为建设和谐荆州、平安荆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依法取缔一批传销窝点,摧毁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团伙;打击处理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教育遣返一批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侦破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带破一批因传销活动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伤害、诈骗等刑事案件,使我市城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并明显减少,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逐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做到领导、力量、职责、工作四落实。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下旬—9月底)。整个阶段由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市直和区属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为切实开展好集中统一行动,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组织协调市、区两级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清查、抓捕、取缔传销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的综合执法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10月)。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8年荆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荆综办〔2008〕9号附件四)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建立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并将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和自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开展工作的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省、市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荆州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开展专项行动。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切实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配合协调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综合整治力度,始终把打击传销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同时,要加强对打击传销的督办工作,对因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要坚决按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荆综办〔2008〕9号)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要切实强化基层部门的监管责任,以社区为单位,划定责任区,并签订责任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特别要落实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社区(村、居委会)的责任,加强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巡查和监管,力争把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专项检查,对已经查处过的传销窝点要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并查处出租屋内的传销活动。要按照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出租人责任,并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要明确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责,将制止流动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作为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上报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城区各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熟悉管辖对象的优势,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建立及时预警与快速打击相结合的快速反应机制。要依托“110”、“12315”投诉举报网络建立及时收集信息与迅速转办为一体的线索快速处理机制。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根据线索迅速出击,把传销消灭在萌芽之中。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疏通信息报告渠道,明确信息报告责任。特别是发生因传销导致群众伤亡事件、暴力抗法以及传销活动规模达50人以上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直接上报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工商、社区(村、居委会)要建立保持畅通的联系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信息报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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