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随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湖北省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现将《随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9日

随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湖北省在全省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现制定随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活动期为2015年6月至8月。其中6月份为宣传排查阶段,7月至8月中旬为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为总结巩固阶段。

二、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部署,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疏堵并举、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继续深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动员,对全市各地、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处置,摸排一批线索,查处一批案件,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威慑态势,同时健全管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大整治力度,积极会同各方面力量,防止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清理整顿、风险化解等工作,防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加大刑事打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各地要加强对本地主流媒体发布广告资讯的审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言行约束,严禁参与非法集资、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机构、员工管理,确保不参与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依法查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

三、重点领域

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等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宣传,以及其他非特定对象宣传形式等为重点清理对象。各金融机构要重点排查金融网点是否存在网点负责人及员工以网点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方式违规吸储、出借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和银行卡使用等违规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一)各地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各地承担主体责任。市政府制定全市专项整治方案,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手段,落实责任,充分运用好网格化等手段加强排查。各地要统筹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继续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认识,在排查中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处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科学认定、及时处置,并做好维稳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启动退出机制。对一般工商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综合协调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2.全市非法集资线索摸排及行政查处职能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分局)

(2)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投资咨询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行)

(4)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

(5)保险代理机构。(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7)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8)典当、电子商务、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经认定的高科技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

(11)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民办院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3)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

(14)其他新兴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

(15)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3.继续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地方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负责对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的审查处置,依法履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5.负责召集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和地方政府,联合接待到上级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信访人;及时转送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信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聚集的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举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非法集资线索,提高摸排处置针对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行业举报电话作用,对于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摸排,掌握证据,认定处置;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设置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受理群众举报,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线索。

(二)完善非法集资摸排处置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排查中,发现线索和案件的,应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地方政府和处非办报告;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宜,应及时通报信息,移交线索和前期查处资料。

(三)成立非法集资重点案例整治专班。从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行等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涉嫌金融诈骗、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排查清理整顿职责,妥善处理好维稳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落实行业一线把总责,指定专人,深入社会,强化措施,依法履职。对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的企业、群众和人员,要向社会公布;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单位经营场所要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等。

(三)做好分类处置。会商研判好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序及信访维稳问题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对违规经营但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无证无照以企业名义从事集资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对于涉众人数多、金额大、风险大、危害大的典型案件,要一事一报。各地、各行业部门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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