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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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13〕29号
本厅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经研究,现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求真务实,精简会议和活动
1.规范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安排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需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同时或者单独出席、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其中,需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由秘书处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需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由对口综合处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需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共同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由秘书处会同对口综合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2.减少市人民政府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继续坚持以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的形式,按照时间相近、内容相近、参加范围相近的原则合并召开经审核批准的会议。市人民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市人民政府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能由部门或者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实行每周五和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全市性会议制度。邀请省领导同志来汉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的,由秘书处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一般性业务会议和专业性活动发贺信、贺电。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3.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除市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法定或者重要会议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参加人数不超过200人,只安排相关领导同志出席和1位领导同志讲话,时间不超过1天。市人民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区和部门参加,不安排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含各类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并提倡以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高效的形式召开。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即席发言和领导同志自己准备讲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和调研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版。会议材料统一简装,不使用高级铜版纸印刷,一律不安排会议活动纪念品。
4.减少调研活动陪同人员。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参加,陪同的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区可安排1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可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到边界迎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可安排小型工作汇报会,调研地参加人员不超过5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召开解决突出问题、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场办公会、协调会,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5.加强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管理。一是加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管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四种议题不上会”,即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研究解决或者分管领导同志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者分管领导同志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者未能按照会议要求的规格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同意上会意见的议题后,提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二是严格控制会议发言时间和汇报材料字数。市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严格控制在8分钟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并尽量使用多媒体汇报,主办单位汇报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各与会部门,以便与会部门准备发言意见,参会部门负责人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三是规范会议纪要起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当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当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做到准确、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单独主持召开的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纪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一起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对口服务处室负责起草纪要。
6.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纪律。因故确实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会议和活动的,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秘书长须提前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副秘书长须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的会议和活动的,向秘书长请假);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须提前1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参加者一律不得提前退场,确有紧急情况的,应当报主持会议和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精简文件简报
7.严格发文审批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处室不得直接或者先行呈报领导同志审签,而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定》(武政办〔2010〕28号)的要求,先送文电处进行审修把关后,逐级送审。
8.规范公文报送程序。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外,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秘书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收到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应当一律转交文电处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9.继续执行编文号公文总量控制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只提一般性贯彻要求、照抄照转,没有实质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不再发文。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以往制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新发文。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行文。
10.严格控制制发不编文号公文。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不编文号公文。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不编文号公文,应当控制在制发一般性会议、考察、培训通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的回告,活动(仪式)邀请函、工作商洽函,框架合作协议书,转发事务性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等非政策性文件以及市领导同志明确要求不编文号的文件等范围以内,并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拟制发的不编文号公文,也应当按照编文号公文审批程序送审。
11.严格控制设立非常设机构及制发表彰奖励性文件。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调整组成人员、印发会议纪要和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等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或者主任批准后,一律由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其挂靠部门代为行文。
12.规范专题会议纪要拟制及管理工作。召开研究一般事项、通报工作情况或者务虚性的会议,一般不制发纪要,由各与会部门和单位按照会议精神分头落实。确需制发纪要的,应当是在一段时间内要按此执行的重要事项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不得以纪要代替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或者文件,不得将纪要直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3.严格控制公文字数。除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外,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不超过3500字,个别确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并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特殊情况(指年度综合性报告)不超过2000字。凡超过规定篇幅的,退来文单位自行压缩后再报。
14.规范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凡在会上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武政办通报》形式印发,由市各有关部门传达;确需重新印发的具有全局性、指导时间较长的重要讲话,可通过《武政办通报》予以印发。《武政办通报》篇幅不超过5000字。
15.控制和规范各类简报。保留《武政办通报》、《政务督查》、《市政府城建工作简报》、《武汉市汉正街文化旅游商务区简报》、《金融动态》等5种简报。凡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重要活动、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需报请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知晓的,均以《武政办通报》予以刊发。各处室需要增加其他简报形式的,一律按照程序报秘书长审批。简报篇幅不超过1000字,并应当根据分工和领导同志需要呈送和分发,对领导同志不需要的一律不再印送。
16.实现电子公文网上传输。从2013年3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双轨制”传递,5月1日起,取消纸质文件传递;从2013年5月1日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简报、信息、报告等阅件,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双轨制”传递,7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阅件资料。逐步实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密级以下文件和简报的网上办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规范出国(境)考察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和安全保卫工作
17.控制工作人员出国次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2年内不得超过1次,下次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当满2年。
18.注重出国效果。出国人员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准变更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行程安排、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19.规范出国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局级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按照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级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由政治处报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由政治处审签意见,报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
20.做好新闻报道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办发〔2012〕22号)的要求,协调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新闻报道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狠抓落实,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21.实行“首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首次接待来人来访、接受工作任务、接收来文来电等的工作人员,是受理该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或者转交责任,并负责全程跟踪和督办落实。要将“首办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统一起来,对领导同志交办的任务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第一位受理者,不论职责分工,要及时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结。对违反“首办负责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
正文:GGL20132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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