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襄阳政发〔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襄阳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一系列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加速“产业襄阳,都市襄阳,文化襄阳,绿色襄阳”建设,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扶持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降低创业门槛、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突破性发展微型企业,掀起全市全民创业新热潮,增加市场主体,壮大城市产业发展基础,实现微型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微型企业500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5年内新增微型企业2.5万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20万人以上。其中每年城区新增微型企业2500户以上,县(市)区新增2500户以上。通过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三)扶持范围。无在办企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它具有创业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2012年元月1日起,在襄阳市注册成立并在襄阳纳税的微型企业(雇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认定,提出申请,运营半年后可享受投资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四)财政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每年单列专项资金7000万元扶持微型企业。主要用于注册资本金补贴、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等。其中,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承担城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70%,城区配套承担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30%。市政府对其它县(市)区按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实行奖励。

(五)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用足用好用活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规模。将提供反担保人员由在编公务员和有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凡符合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者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个人申报贷款最高额可达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最高达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二次贷款帮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同级财政给予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金融信贷扶持。在市政府每年发放的信贷投放奖励资金中增设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加快设立服务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步伐,鼓励银行增设网点,设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银行要进一步简化信贷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全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年平均增幅。

(七)税收优惠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

(九)创业培训扶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机制,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可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初始创业培训,享受初始创业培训补贴;可申请参加创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免费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形成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创业服务格局。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种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创业服务部门要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加快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步伐,完成创业项目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好襄阳金融网服务平台,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规划建设、整合归并、扶持壮大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市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对创业基地评选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创业示范基地”,并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建立帮扶制度。市县两级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选取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微型企业发展壮大。要用足现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服务资源,为微型企业提供能力素质提升、管理咨询诊断、市场品牌营销、融资担保支持以及财税、法律等个性化服务,培养出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十三)优化审批环境。立足于实现微型企业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办的最快、服务最好”的目标,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实行微型企业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十四)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从严控制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十五)营造舆论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相关互联网站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创业先进典型、各类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活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每年评选表彰10名微型企业创业标兵,编印创业成功案例,组织巡回演讲,激发全民参与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市微企办按年度对各县(市)区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成活率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等进行汇总上报,由市政府安排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十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工商、统计、创业服务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更好的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每个季度要将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向市微企办上报。纪检、监察、纠风办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执行支持微型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本意见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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