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函〔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函〔2015〕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维护社会正常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当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严峻性

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融资渠道狭窄、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影响,我市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一是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激增。今年,全市公安机关立案数、涉案金额,涉及集资人数均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二是案件高发领域扩大。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三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受到影响。非法集资活动在某些地区和领域集中爆发甚至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威胁。四是由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多措并举,切实抓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重点难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辖区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制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和处置工作不留死角。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注册地工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各地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城乡网格化管理平台作用,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预警能力,及时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要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和“襄阳打非随手拍”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公开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等处理工作,完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信息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要对“投资”、“理财”、“寄卖”、“典当”等行业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进行专项整治。要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要建立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经营异常交易名录和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当地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严禁金融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防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精准打击和处置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房地产、矿山、农业、林业等传统行业和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新型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公安机关要对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予以坚决打击,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要对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宣传、运转,并从中提取高额回报的机构和人员,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保护群众利益。

(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密切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各类媒体,开展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和投资风险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各地、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向公众普及防范非法集资、投资理财知识等金融知识,提升公众金融素养。特别要向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少数民族、残障人群等特殊群体宣传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金融知识,扩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覆盖面和受众群体。要定期组织在车站、广场、农贸市场、商场等群众集散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设立咨询点和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政策、知识小卡片,引导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协调督导机制

(一)加强协调督导。市、县两级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要深入督导各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集资参与人员维稳情况及社会反应强烈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信息沟通。市、县两级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分析辖区内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信息报告、通报等工作。要调动和促进各地各部门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对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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