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4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保护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发展,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立审批
(一)划定禁采区域。在城市、镇、乡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一级分水岭范围内,长江沿线及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线可视范围内,禁止开设采石场。上述区域内现有采石场,由所属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二)严格控制数量。各县市区要以2014年12月31日合法采石场的数量为基数,对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除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确需设立项目生产建设用采石场之外,一律不再新设采石场。新设上述项目用采石场须在禁采区之外,且由所属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三)淘汰落后产能。对禁采区外的现有合法采石场,符合扩能改造条件的,支持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入扩能扩界程序,将年产量扩大到30万吨以上;不符合扩能改造条件的,待其《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限期关闭。国家、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要落实“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的要求。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建设制度。各地要定期检查辖区采石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制度情况,对未落实上述制度的合法采石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地要结合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清查,坚决取缔无证采石场。
(三)加强环境保护监察。各地要对采石场防噪降噪、防尘降尘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生产管理不规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不到位的采石场,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各地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采石场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最大限度减少采石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生产建设用采石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同步关闭并由采矿权人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宜昌市采石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采石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力推进采石场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采石场管理,确保实现采石生产与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三)强化问责。各级监察机关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采石场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推诿塞责、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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