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9]036号
颁布日期:2009-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下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行政强制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下称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下同),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建设活动时自觉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加大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本市城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下称规划建设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继续建设的部分。

对在规划建设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措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三、对在规划建设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含擅自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事前商请市规划部门认定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强制拆除申请,并附送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关证据等案件材料。

(二)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强制拆除的,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答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认为不需要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以及认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后办理答复。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正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答复。

(三)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责成其强制拆除的答复,以本部门的名义向当事人发送强制拆除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市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不实施强制拆除的答复后,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答复意见处理好后续事宜。

四、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预案,完善执行规程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做好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秩序维护、现场见证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及时、有效地制止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现场指导、协助强制拆除工作。

(四)查封施工现场的,供电、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停止施工供电、供水。

六、在城区的规划建设区以外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需要采取规划强制措施的,由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负责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七、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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