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的管理与协调,充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把控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采取聘任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在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挑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拟聘名单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八)利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有关情形。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政府合同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在国内、涉外经济及项目的洽谈、签约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以书面方式提出,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应当诚信、公正,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潭政发〔2010〕17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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